110 年時甲顧客上門要求驗光所提供其於 108 年時驗光紀錄與醫師開具之醫囑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需經醫師同意方可提供
- B因紀錄已超過保存年限,可以不提供
- C醫囑單非驗光所執行業務,可以不提供
- D若無法出具資料,可處驗光所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5 題(場次代碼 114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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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執行業務紀錄與醫師醫囑單的保管義務、最低保存年限,以及違反時的罰則與受罰對象。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顧客在 110 年索取 108 年的資料,尚未超過三年保存期間,驗光所理應保有這些資料。若無法出具,即屬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依《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而依同法第 53 條,對驗光所之罰鍰,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法條沒有「須經醫師同意」的要件;應改為「依當事人要求提供」。
- (B)
錯誤。保存義務是「至少」三年,108 年的資料到 110 年仍在保存期間內,不能以超過保存年限為由拒絕;應改為「仍在保存年限內,應妥為保管」。
- (C)
錯誤。《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明定保管與保存的對象除了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也包括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改為「醫囑單同屬應保存之資料」。
- (D)
正確。無法出具資料代表違反保管或保存年限規定,依《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實際受罰者為負責驗光人員(同法第 53 條)。
記憶點
紀錄+照會單、醫囑單,至少保存三年;保管不當罰 1 萬至 5 萬,罰在負責驗光人員身上。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