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所停業、歇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所停業後,其所屬驗光人員應同時辦理註銷執業執照 ②驗光所停業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③驗光所停業者,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④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依規定辦理 ⑤驗光所歇業者,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
- A①②④⑤
- B①③④
- C②③⑤
- D③④⑤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5 題(場次代碼 110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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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停業、歇業時的報備程序與效果,以及對所屬驗光人員和招牌的影響。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歇業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辦理:停業者於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歇業者註銷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③④⑤分別對應這三個要件,正確;①②則把驗光人員與招牌的處理寫錯。正確組合為③④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④⑤:①②錯誤,且漏掉③。
- (B)
①③④:①錯誤,且漏掉⑤。
- (C)
②③⑤:②錯誤,且漏掉④。
- (D)
③④⑤:三項皆正確,為正解。
記憶點
停業:執照註明後發還、招牌不拆;歇業:註銷收回、招牌要拆;人員:自己辦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