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可以作為驗光所設立的申請人?
- A任何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自然人
- B領有驗光師證書且在第 9 條所定機構執行業務一年以上者
- C領有驗光人員證書(包含驗光師或驗光生)且在第 9 條所定機構執行業務滿規定年資者正解 ✓
- D依法登記成立的眼鏡相關產業公司
官方答案 C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3 題(場次代碼 115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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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設立的申請人資格與執業年資要求。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驗光人員包含驗光師與驗光生(《驗光人員法》第 1 條第 3 項)。《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2 項再要求年資:驗光師須在法定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驗光生須五年以上。選項 (C) 涵蓋兩種驗光人員,並以「滿規定年資」概括兩者不同的年限,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申請人必須是驗光人員,不是任何持有國民身分證的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只是申請時應檢附的文件之一(《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不是資格本身。
- (B)
不符。有兩處錯誤:第一,驗光師的年資應為二年以上,不是一年;第二,申請人不限驗光師,驗光生執行業務五年以上也可以申請。
- (C)
符合。主體為驗光人員(含驗光師、驗光生),年資依《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2 項分別計算,且以領有證書並依法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的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
- (D)
不符。公司不是驗光人員,不能作為驗光所申請人;眼鏡公司(商號)要執行驗光業務,應於機構內設立驗光所(《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申請人仍須是合資格的驗光人員,並由其擔任負責驗光人員(《驗光人員法》第 16 條)。
記憶點
驗光所申請人一定是驗光人員;師二年、生五年,年資要在合法執業登記下累積。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