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所之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時,就需辦理
- B驗光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得廢止其內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 C將驗光所招牌拆除
- D停業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4 題(場次代碼 115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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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停業的期間上限、處分連動對象與招牌規定。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選項 (D) 與條文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不是任何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驗光所就要停業。只有「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驗光所才同時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驗光人員法》第 52 條第 2 項);一般受雇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只影響其個人執業。應改為「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時」。
- (B)
錯誤。驗光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的是「負責驗光人員」的驗光人員證書(《驗光人員法》第 51 條),不是所內所有驗光人員的證書;應把對象改為負責驗光人員。
- (C)
錯誤。拆除招牌的時點是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停業不需要拆招牌;停業時是在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
- (D)
正確。停業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2 項)。
記憶點
停業最長一年,超過就歇業;停業留招牌、歇業拆招牌;連動處分只綁負責驗光人員。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