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6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包含下列何者?①簽名或蓋章 ②執行年、月、日 ③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1. A①②③正解 ✓
  2. B①②
  3. C②③
  4. D①③

官方答案 A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6 題(場次代碼 110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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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的紀錄義務,也就是製作紀錄時法律要求一併完成的事項,包括簽名或蓋章、加註執行年月日,以及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把這段規定拆開來看,驗光人員在「製作紀錄」這件事上同時背負三個要件:第一,紀錄上要有執行者的簽名或蓋章,讓紀錄可以追溯到負責的人;第二,紀錄要加註執行的年、月、日,確定驗光是何時做的;第三,當事人提出要求時,要提供驗光結果報告,而且報告同樣要簽名或蓋章。

題目列出的①②③正好對應這三個要件,三者都是同一條紀錄義務的內容,缺一不可。違反這些要件時,《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把「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並列為同一款處罰事由,也印證三者屬於同一組紀錄義務。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①簽名或蓋章、②執行年、月、日、③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三項都在《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的紀錄義務之內,組合完整。

  2. (B)

    錯誤。只列①②,漏掉③。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同樣是《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明定的義務,未提供時依同法第 49 條一樣會被處罰;要改成①②③才完整。

  3. (C)

    錯誤。只列②③,漏掉①。簽名或蓋章是紀錄與驗光結果報告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少了它紀錄就無法確認由誰負責;要補上①,改成①②③才對。

  4. (D)

    錯誤。只列①③,漏掉②。加註執行年、月、日是《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明文要求,紀錄上沒有日期就無法確認驗光時點;要補上②,改成①②③才對。

記憶點

驗光紀錄三件套:簽名或蓋章、加註年月日、當事人要求就給報告(報告也要簽章)。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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