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如何處置?①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②應填具轉介單 ③並敘明不能矯正之特定狀況 ④不需要敘明狀況
- A僅①②③正解 ✓
- B僅②④
- C僅①④
- D僅①③
官方答案 A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7 題(場次代碼 108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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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時的轉介義務,以及施行細則對轉介程序的補充規定。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再補充,依此轉介時應填具轉介單。轉介單是交代轉介原因的書面,必須讓接手的醫療機構知道是哪一種不能矯正的狀況,所以要敘明特定狀況。①②③都是轉介處置的一環,④與轉介單的作用相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①②③把「轉介、填單、敘明狀況」完整涵蓋,且不含錯誤的④。
- (B)
錯誤。漏掉最核心的①轉介義務與③敘明狀況,又納入錯誤的④。
- (C)
錯誤。只有①正確,④錯誤,而且漏了②應填具轉介單。
- (D)
錯誤。①③正確,但漏了②「應填具轉介單」這個書面要件,組合不完整。
記憶點
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轉介醫療機構、填轉介單、寫明狀況,缺一不可。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