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驗光所設置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 A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
- B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 C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D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由符合資格之代理人代理。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4 題(場次代碼 114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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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名稱使用與變更的管制、設置標準的訂定權責,以及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的代理期間上限。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開業資格者代理;同法第 17 條第 2 項再規定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選項 (D) 把上限寫成 2 年,與法定上限不符,是本題唯一的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之名稱,選項逐字相符;違反者另有同法第 44 條的罰鍰效果。
- (B)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核准機關是地方主管機關,不是中央。
-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6 項規定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驗光所設置標準」正是依此授權訂定(《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1 條)。
- (D)
錯誤。錯在代理期間上限:《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最長不得逾一年,不是 2 年。另外代理人也不是任意「符合資格」即可,《驗光人員法》第 17 條第 1 項要求須合於申請設立驗光所的執業年資資格;代理超過四十五日,還須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記憶點
驗光所代理:四十五日要報備、一年是天花板,與醫療機構負責醫師代理的規定同一套數字。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