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驗光人員法的規定,有關驗光生的執業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驗光生執業,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B驗光生執業,須加入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 C驗光生若要開業,須雇用驗光師方得申請開業
- D驗光生的執業範圍不包含低視力者輔具的教導使用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6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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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生的執業登記機關、應加入的公會層級、申請設立驗光所的資格,以及驗光生與驗光師業務範圍的差異。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列出的驗光師業務範圍包含「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列出的驗光生業務範圍只有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以及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沒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的教導使用。所以 (D) 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執業登記不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應改為「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B)
錯誤。《驗光人員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生公會,不是全國聯合會。全國聯合會是由直轄市、縣(市)公會組成的上級組織(《驗光人員法》第 27 條,驗光生公會依同法第 40 條準用),個人執業加入的是地方公會。
- (C)
錯誤。《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驗光生本身就可以申請設立;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對驗光生的要求是在法定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並沒有「須雇用驗光師」這項要件。
- (D)
正確。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只列在《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驗光師業務,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的驗光生業務沒有這一項。
記憶點
驗光生比驗光師少一項「低視力輔具教導」;執業登記找縣市、入會找所在地公會、開業看年資不看雇用驗光師。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