婉君在臺中某眼科擔任執業驗光師已滿 5 年,因未婚夫為南投人,想結婚後回南投創業,設立驗光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她至少應於離職前幾日告知?
- A10 日
- B15 日
- C20 日
- D30 日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4 題(場次代碼 107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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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勞工自行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時的預告期間,依繼續工作年資決定。
正解理由
婉君在眼科受僱擔任驗光師,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她為了回鄉創業而辭職,是勞工主動終止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雇主終止契約的預告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依繼續工作年資分級,年資越長預告越早,最長一級為 30 日前預告;婉君已在同一處工作滿 5 年,屬於最長一級,至少應於離職前 30 日告知,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10 日是年資最短一級的預告期間,適用於任職時間較短的勞工;婉君年資已滿 5 年,不適用這一級。
- (B)
錯誤。15 日不是預告期間的任何一級,屬於干擾數字。
- (C)
錯誤。20 日是中間一級的預告期間,適用於年資尚未達到最長一級的勞工;婉君年資較長,不適用。
- (D)
正確。年資已滿 5 年,落在最長一級,應於 30 日前預告。
記憶點
勞工辭職準用雇主的預告期間:年資愈長、預告愈早,最長一級是 30 日。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