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3 題 · 單選 · 2 分

有關驗光生的執業或停業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驗光生執業以 1 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則例外
  2. B驗光生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備查
  3. C驗光生停業期間,以 1 年為限,逾期應重新申請正解 ✓
  4. D驗光生為驗光所負責人於停業時,驗光所也要辦理停業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3 題(場次代碼 107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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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執業處所限制、停業歇業的報備期限、停業期間上限,以及驗光所與其負責驗光人員停業的連動。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人員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C) 前半「停業期間以 1 年為限」正確,後半卻寫成「逾期應重新申請」,把法定效果改掉了;逾期的效果是辦理歇業,之後若要再執業,才依《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3 項準用執業登記的規定辦理。因此 (C) 是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9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選項只寫出支援這一種例外,敘述本身沒有錯。

  2. (B)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3. (C)

    錯誤。停業逾 1 年的效果是「應辦理歇業」,不是「重新申請」;改成「停業期間以 1 年為限,逾 1 年者應辦理歇業」才對。

  4. (D)

    正確。驗光所以申請人為負責驗光人員,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驗光人員法》第 16 條),負責人停業,驗光所即失去督導業務的人,須一併停業;同法第 52 條第 2 項也規定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人與所的停業是連動的。

記憶點

停業「30 日內報備、最長 1 年、逾期辦歇業」,負責人與驗光所的停業、廢止互相連動。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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