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低視力者輔助器具,指的是下列何者?
- A針對視覺失能者所提供之各項協助器具
- B協助視障者個人行動及溝通之輔助器具
- C幫助低視力者個人照顧及保護之輔助器具
- D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7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驗光師業務範圍中「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所稱輔助器具,施行細則如何定義。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把「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列為驗光師業務,而《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對其中的「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下了定義:指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這個定義有兩個要件:一是功能上「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二是性質上屬於「光學器具」。只有 (D) 逐字符合定義,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針對視覺失能者所提供之各項協助器具」範圍過寬:沒有限定為光學器具,也沒有限定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連非光學的生活協助用品都會被納入。對象方面,細則所稱低視力者另有《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的鑑定定義,不是泛稱的視覺失能者。應改為「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
- (B)
不符。「協助個人行動及溝通」是一般身心障礙輔具的功能分類,目的在行動與溝通,不是透過驗光去輔助視覺功能,也不限光學器具,兩個要件都不符合《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
- (C)
不符。「個人照顧及保護」同樣是以生活照顧為目的的輔具分類,與「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無關,也不是光學器具,不屬於《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的定義範圍。
- (D)
符合。與《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的定義文字一致,同時具備「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與「光學器具」兩個要件。
記憶點
低視力輔具=「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光學器具」,三個關鍵詞缺一就不是。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