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人員及驗光所之停業或歇業,下列何者錯誤?
- A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正解 ✓
- B驗光人員及驗光所之停業期間,兩者均以 1 年為限,逾 1 年者均應辦理歇業
- C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驗光人員法第 7 條關於執業之規定,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D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6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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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與驗光所停業、歇業的報備期限、報備機關與停業上限,以及變更執業處所、遷移、復業時各自準用哪一套規定。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驗光所領的是開業執照,報備對象自然是當初發給開業執照的機關。選項 (A) 期限寫對了,卻把報備對象寫成「原發執業執照機關」,那是《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針對驗光人員個人停業、歇業的報備對象,等於把「所」的義務套上「人」的機關,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30 日內」與《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相符,錯在備查機關:驗光所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是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對驗光人員個人的規定。改成「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才對。
- (B)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對驗光所也作相同規定。人與所的停業上限一致,逾期都要轉為歇業。
-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也就是回到同法第 7 條第 1 項: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 (D)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亦即依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重新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記憶點
人找「執業執照機關」,所找「開業執照機關」;期限同為三十日、停業上限同為一年,人變更或復業準用執業、所遷移或復業準用設立。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