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特考第二次 · 驗光師 ·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37 題 · 單選 · 2 分

某驗光所因故受停業處分 14 個月,其所屬驗光師應如何因應?

  1. A申請驗光所遷移或復業,或依規定辦理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2. B辦理變更職業處所,或依規定辦理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3. C申請驗光所遷移或復業,或依規定辦理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
  4. D辦理變更職業處所,或依規定辦理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特考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37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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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時,所屬驗光人員本身應辦理的程序,以及驗光人員停業期間一年上限的限制。重點在於區分「驗光所的開業執照」與「驗光人員的執業執照」兩套程序。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驗光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驗光人員應依《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或第 10 條第 3 項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本題停業處分長達 14 個月,而《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因此驗光師不能單純辦停業撐過處分期間,只能選擇變更執業處所到其他機構執業,或辦理歇業。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歇業時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申請驗光所遷移或復業、於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都是「驗光所」的程序(《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4 項、《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開業執照,不是驗光師個人應辦的事項;而且受停業處分期間也不能自行復業。

  2. (B)

    錯誤:變更執業處所可行,但「辦理停業」不適用本題,因為處分期間超過一年,驗光人員停業以一年為限,逾期須辦歇業;應改為「辦理歇業,註銷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

  3. (C)

    錯誤:與 (A) 相同,主體錯置成驗光所,且「註銷開業登記、收回開業執照」是驗光所歇業的效果,不是驗光師的處理方式。

  4. (D)

    正確:變更執業處所或辦理歇業,並由原發照機關註銷執業登記、收回執業執照,符合《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2 項、《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記憶點

機構出事,人員跟著處理:驗光所停業超過一年,驗光師只能「換地方」或「歇業」,處理的是執業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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