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所的規定,下列何者罰的最重?
- A非驗光所,使用類似驗光所名稱正解 ✓
- B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 C違反驗光所設置標準
- D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未妥為保管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36 題(場次代碼 109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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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罰則的輕重比較——「非驗光所使用類似驗光所名稱」與驗光所其他違規行為各屬哪一個罰鍰級距。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44 條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屬於驗光人員法罰鍰中最重的一級。其他三個選項分別落在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級距,所以罰得最重的是 A,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非驗光所,使用類似驗光所名稱:罰最重。依《驗光人員法》第 44 條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較輕。依《驗光人員法》第 46 條第 1 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上下限都低於 A。
- (C)
違反驗光所設置標準:較輕。依《驗光人員法》第 48 條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停業。
- (D)
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未妥為保管:較輕。驗光所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的紀錄保管義務,依同法第 49 條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記憶點
冒名(非驗光所用驗光所名稱)三到十五萬最重;未申請開業二到十萬;設置標準與紀錄保管一到五萬。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