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人員執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非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 ②驗光師因案被廢止執業執照,不得充驗光人員 ③驗光人員每三年應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 ④臺南市的驗光師,其繼續教育辦法由臺南市政府定之
- A僅①正解 ✓
- B僅③
- C僅①④
- D①②④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花東補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6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名稱專用、廢止證書與廢止執業執照的效果區分、繼續教育週期,以及繼續教育辦法的訂定機關。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5 條規定非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①正確。②「不得充驗光人員」的要件是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驗光人員法》第 6 條),不是廢止執業執照;③繼續教育是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同法第 7 條第 2 項);④繼續教育的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 7 條第 3 項)。只有①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僅①,唯一正確的列舉項,正確。
- (B)
僅③,③週期錯誤,又漏掉①,錯。
- (C)
僅①④,④訂定機關錯誤,錯。
- (D)
①②④,②④均錯,錯。
記憶點
廢「證書」才不得充驗光人員;繼續教育每六年,辦法由中央定。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