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7 題 · 單選 · 2 分

下列何者在醫療法中視為醫療廣告?

  1. A醫學中心的研究成果之發表
  2. B個案衛生教育手冊
  3. C醫師所發表的學術性刊物
  4. D以電視採訪招徠醫療業務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7 題(場次代碼 111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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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醫療廣告的定義,以及哪些情形「視為」醫療廣告、哪些「不視為」醫療廣告。

正解理由

《醫療法》第 9 條定義醫療廣告為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療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同法第 87 條第 2 項則排除: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判斷的分水嶺是「有沒有招徠醫療業務」。以電視採訪的形式招徠醫療業務,目的就是招徠患者,屬於醫療廣告;而且《醫療法》第 86 條還明文禁止醫療廣告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屬醫療廣告。醫學中心研究成果的發表,屬《醫療法》第 87 條第 2 項所列「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在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的前提下,不視為醫療廣告。

  2. (B)

    不屬醫療廣告。個案衛生教育手冊屬「病人衛生教育」,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3. (C)

    不屬醫療廣告。醫師發表的學術性刊物屬《醫療法》第 87 條第 2 項所列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4. (D)

    屬醫療廣告。以電視採訪招徠醫療業務,是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業務以招徠患者,符合《醫療法》第 9 條的定義;藉採訪為宣傳,更是同法第 86 條禁止的方式。

記憶點

判斷醫療廣告只看一件事:有沒有「招徠」醫療業務。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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