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驗光人員法規,驗光所的營業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停業期間不用拆除招牌
- B驗光所命名得與受停業處分的驗光所相同正解 ✓
- C歇業乃長期停止執業與停業的暫停不同
- D驗光所開業執照滅失應申請補發
官方答案 B
出處:109 年特考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3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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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名稱的禁用情形、停業與歇業的區別,以及招牌拆除與開業執照補發的規定,均出自施行細則。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驗光所名稱之使用、變更,不得使用「與被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驗光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限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B) 說驗光所命名得與受停業處分的驗光所相同,正好違反這款禁止規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須拆除招牌的是「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的驗光所;停業只是暫停,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停業時於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驗光所仍存在,因此不必拆招牌。
- (B)
錯誤:同一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受停業處分驗光所相同或類似的名稱;應改為「不得與受停業處分的驗光所相同或類似」。
- (C)
正確:停業有期間上限,《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應辦理歇業;歇業則是終止營業,《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歇業時註銷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與停業時執照發還不同,兩者性質確實不同。
- (D)
正確:《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記憶點
停業發還執照、不拆招牌;歇業註銷執照、要拆招牌;受停業處分者的名稱不能借用。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