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驗光師打算在新北市執業,他應該向以下那一單位申請執業登記?
- A內政部
- B衛生福利部
- C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正解 ✓
- D新北市驗光師公會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特考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9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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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執業登記的受理機關。執業登記屬地方事務,由執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而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或公會。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同法第 3 條則規定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新北市是直轄市,執業登記應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實務上由其衛生主管單位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內政部:內政部不是驗光人員法的主管機關,與執業登記無關;應改為執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B)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是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核發驗光人員「證書」(《驗光人員法》第 4 條),但執業登記與執業執照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把「證書」與「執照」的核發機關混為一談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
- (C)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屬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的主管機關,為正解。
- (D)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公會是執業後依《驗光人員法》第 11 條第 1 項應加入的人民團體,入會是執業的另一項義務,但公會沒有受理執業登記、核發執業執照的權限。
記憶點
證書找中央(衛福部),執業執照找地方(執業所在地縣市衛生局),公會只管入會。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