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特考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1 題 · 單選 · 2 分

有關驗光所停業、歇業應辦理事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辦理停業之驗光所應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正解 ✓
  2. B驗光所停業或歇業後,其所屬驗光人員應同時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3. C驗光所歇業應將招牌拆除
  4. D驗光所辦理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

官方答案 A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1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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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停業與歇業在報備期限、開業執照處理、所屬人員連動與招牌處理上的差異。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再區分執照的處理方式:停業是在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歇業才是「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A) 把歇業的處理方式套到停業上,是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停業只是暫停營運,開業執照仍然存續,機關在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註銷開業登記並收回執照是歇業的處理。應改為「辦理停業之驗光所,於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2. (B)

    正確。《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驗光所停業、歇業者,其所屬驗光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機構狀態改變,人員的執業登記也要跟著處理,對應《驗光人員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停歇業報備與同法第 10 條第 3 項的變更執業處所。

  3. (C)

    正確。《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4. (D)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明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記憶點

停業「註明後發還」,歇業「註銷並收回」;兩者都在 30 日內報備,歇業還要拆招牌。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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