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8 題 · 單選 · 2 分

依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關於紀錄與報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必須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正解 ✓
  2. B必須加註執行年、月、日
  3. C可以用簽名
  4. D可以用蓋章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8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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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製作紀錄與驗光結果報告時,法定應具備的形式要件。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法定形式要件只有兩個: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加註執行年月日。法條沒有要求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選項 (A) 寫成「必須」,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並未要求加註證書號碼。證書字號在驗光人員法中出現在別的制度:《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允許驗光所廣告登載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把負責驗光人員的證書字號列為驗光所登記事項,與紀錄的形式要件無關。

  2. (B)

    正確。加註執行年、月、日是《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明定的要件。

  3.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寫的是「簽名或蓋章」,簽名即可滿足。

  4. (D)

    正確。同理,蓋章也可滿足「簽名或蓋章」的要件,兩者擇一。

記憶點

紀錄三件事: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加註年月日;沒有證書號碼。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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