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該如何處理?
- A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正解 ✓
- B逕行教導使用低視力輔助器具
- C逕予一般眼鏡之配鏡
- D遊說購買健康食品
官方答案 A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7 題(場次代碼 112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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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時的轉介義務,以及違反時的罰則。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施行細則再補上程序要件,《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要求轉介時應填具轉介單。違反轉介義務者,依《驗光人員法》第 45 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可處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視力矯正不到正常,代表可能有屈光以外的眼疾,必須交由醫療機構診斷,所以法定處理方式只有一種: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與《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3 項文字完全相同,並應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填具轉介單,正確。
- (B)
逕行教導使用低視力輔助器具:錯在「逕行」跳過轉介。教導使用低視力者輔助器具雖列於《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驗光師業務範圍,但視力不能矯正的原因尚未經醫療機構診治前,不能以輔具取代轉介;而且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的驗光生業務範圍根本沒有這一項,題目問的是「驗光人員」,更不能一概適用。正確做法應改為先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 (C)
逕予一般眼鏡之配鏡:同樣跳過轉介。配鏡是處理屈光不正,題目前提已是「不能矯正至正常」,單靠配鏡解決不了問題;應改為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 (D)
遊說購買健康食品:與驗光業務無關,且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23 條第 2 項驗光所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也可能構成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並非法定處理方式。
記憶點
矯正不到正常=先轉介醫療機構並填轉介單,不轉介可依法處罰。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