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驗光師 ·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6 題 · 單選 · 2 分

有關驗光所的執業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①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 3 年 ②驗光所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時,所填具之轉介單,必須至少保存 3 年 ③驗光所未依法保存驗光紀錄,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④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應依當事人要求,予以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並必須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

  1. A①②④
  2. B①③④
  3. C①②③正解 ✓
  4. D②③④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6 題(場次代碼 112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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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紀錄與照會單、醫囑單的保存義務、未保存的罰則,以及驗光人員製作紀錄與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時應記載的事項。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 3 年,①正確。驗光人員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而轉介時,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應填具轉介單;轉介單是驗光所執行業務所產生的文件,屬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同樣適用 3 年保存,②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規定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③正確;

依同法第 53 條,這筆罰鍰處罰的是驗光所的負責驗光人員。④則多加了法律沒有的要件:《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要求的是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沒有「必須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④錯誤。正確組合為①②③,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①②④:混入錯誤的④,又漏掉正確的③。④應改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證書號碼不是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2. (B)

    ①③④:混入錯誤的④,又漏掉正確的②;轉介單屬執行業務之紀錄,一樣要保存。

  3. (C)

    ①②③:三項都與《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驗光人員法》第 49 條相符,且未混入④,為正解。

  4. (D)

    ②③④:混入錯誤的④,又漏掉保存義務本身的①,組合錯誤。

記憶點

驗光所紀錄、照會單、醫囑單(含轉介單)至少保存 3 年,沒保存罰 1 萬至 5 萬;紀錄要「簽名或蓋章+年月日」,不用寫證書號碼。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46 題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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