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規定之病歷應至少保存幾年?
- A3年
- B5年
- C7年正解 ✓
- D10 年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8 題(場次代碼 110111,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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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醫療法規定之醫療機構病歷最低保存年限,以及未成年者與人體試驗病歷的例外。
正解理由
《醫療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題目問的是原則性的最低保存年限,答案為 7 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3年:錯誤。3 年是驗光所執行業務紀錄及醫師照會單、醫囑單的最低保存年限(《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範對象是驗光所,不是醫療機構病歷;醫療法的病歷應改為至少 7 年(《醫療法》第 70 條第 1 項)。
- (B)
5年:錯誤。醫療法對病歷保存並無 5 年之規定,應改為至少 7 年(《醫療法》第 70 條第 1 項)。
- (C)
7年:正確。與《醫療法》第 70 條第 1 項「至少保存七年」相符。
- (D)
10 年:錯誤。醫療法的原則規定是至少 7 年,並非 10 年;只有未成年者病歷要延長到「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病歷要永久保存,都不是固定的 10 年(《醫療法》第 70 條第 1 項)。
記憶點
病歷原則「七年」,未成年「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永久」;驗光所紀錄只要「三年」。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