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所需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醫事人員領得醫事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得免檢具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 B醫事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得免檢具繼續教育之證明正解 ✓
- C領得醫事人員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得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 D醫事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二年內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0 題(場次代碼 108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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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申請執業登記時,繼續教育證明文件的免檢具情形與替代文件情形如何區分。
正解理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5 條列出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的情形,其中一款是「醫事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B) 的敘述與這一款完全相符;其餘選項都把免檢具與替代文件的情形對調,或改動了期間。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領得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不是免檢具,而是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得以申請前一年內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免檢具的是「五年內」申請者。
- (B)
正確。屬《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5 條所列得免檢具的情形。
- (C)
錯誤。領得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是《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5 條的免檢具情形,不需要用六分之一積分代替;選項把免檢具與替代文件對調了。
- (D)
錯誤。連續歇業逾二年確實適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的替代方式,但要求的是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的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不是「前二年內」。
記憶點
五年內免附、逾五年用前一年六分之一;歇業回來沒過原更新日免附,連續歇業逾二年用前一年六分之一。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