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①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②經停止執業執照未滿 2 年 ③罹患癌症 ④經判刑 1 年以上
- A①②③④
- B僅①②④
- C僅①正解 ✓
- D僅②③④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6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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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的消極事由(《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須逐款比對主體、期限與要件。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列出三種情形:一是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二是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是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對照題目:①與第一種情形完全相同;②把「廢止」換成「停止」,又把「未滿一年」換成「未滿 2 年」;③罹患癌症不在列舉之內;④經判刑 1 年以上也不在列舉之內。只有①符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③④:②③④都不是法定事由,錯誤。
- (B)
僅①②④:②的處分種類與期限都錯、④不是法定事由,錯誤。
- (C)
僅①:與逐項判定結果一致,正確。
- (D)
僅②③④:三項都不是法定事由,反而漏掉唯一正確的①,錯誤。
記憶點
不發執業執照三事由:「證書被廢止、執照被廢止未滿一年、精神或身心違常經認定不能執業」,沒有癌症,也沒有判刑。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