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所之廣告,下列何者錯誤?
- A不得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 B可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正解 ✓
- C可刊登驗光人員姓名及證書字號
- D不得刊登免費、折扣或贈送禮品禮券等內容
官方答案 B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38 題(場次代碼 11510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驗光所廣告的內容限制與宣傳方式限制。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之廣告內容,以驗光所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為限;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並禁止驗光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驗光所廣告的規範思維與醫療廣告相同,醫療法即明文不得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醫療法》第 86 條)。利用出售或贈與刊物夾帶宣傳,是在法定內容之外另闢管道的不正當宣傳方式,選項 (B) 說「可以」為之,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假借他人名義宣傳會使民眾誤認廣告來源,屬不正當的宣傳方法,醫療廣告同樣明文禁止(《醫療法》第 86 條);驗光所廣告也受《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內容限制與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招攬限制。
- (B)
錯誤。以出售或贈與刊物為宣傳,是藉刊物包裝規避廣告內容限制的手法,不得為之;應改為「不得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 (C)
正確。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是《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明列容許的廣告內容。
- (D)
正確。免費、折扣、贈送禮品禮券不在《驗光人員法》第 22 條第 1 項容許的廣告內容之內,且以優惠吸引顧客容易構成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因此不得刊登。
記憶點
驗光所廣告採「正面表列」:名稱、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人員姓名證號、公告容許事項;折扣贈品、假借名義、刊物夾帶都不行。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