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正解 ✓
- B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 C若停業逾一年以上者,應辦理歇業
- D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1 題(場次代碼 109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白話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的報備期限、停業期間上限,以及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對停業的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選項 A 寫「十日內」,期限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錯誤。法定期限是三十日內,不是十日內,應改為「三十日內」;備查機關「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則是正確的。
- (B)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2 項明定驗光所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 (C)
若停業逾一年以上者,應辦理歇業: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D)
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正確。《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停業時,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歇業才是註銷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
記憶點
驗光所停歇業:三十日內報備、停業最長一年、超過就歇業;停業註記後發還,歇業收回。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