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特考 · 驗光生 ·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7 題 · 單選 · 2 分

驗光人員為 6 歲以上 15 歲以下者驗光,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實施方式何者錯誤?

  1. A經眼科醫師確診有眼睛病變引起視力不良者,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為之驗光
  2. B經眼科醫師確診為假性近視者,持醫師證明文件由驗光人員逕為驗光正解 ✓
  3. C經眼科醫師確診有眼睛病變且經治療,其視力不良者,參加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逕行驗光
  4. D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填具轉介單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並敘明不能矯正之特定狀況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27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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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為 6 歲以上 15 歲以下者驗光時,施行細則所定「眼科醫師指導」的兩種方式、第一次驗光配鏡的前提,以及視力不能矯正時的轉介程序。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與第 12 條第 2 項都規定,十五歲以下者之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把「眼科醫師指導」具體化為兩種方式擇一:由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或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之特定課程訓練並取得完成訓練證明。此外《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要求對這個年齡層第一次驗光及配鏡,必須先由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始得為之。(B) 說醫師確診為「假性近視」後,驗光人員持證明即可逕為驗光,前提正好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是《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眼科醫師指導的方式之一;個案已由眼科醫師確診並掌握視力不良的原因,再透過合作關係進行驗光,符合規定。

  2. (B)

    錯誤。《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的前提是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才可以進行第一次驗光及配鏡;確診為假性近視者,問題不屬於需要配鏡矯正的屈光不正,不能持證明就由驗光人員逕為驗光。應改為「經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後,始得為之」。

  3. (C)

    正確。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的特定課程訓練並取得完成訓練證明,是《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的另一種指導方式;個案已經眼科醫師確診並接受治療,取得訓練證明的驗光人員依此方式驗光,與規定相符。

  4. (D)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要求轉介時應填具轉介單;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訓練方式也明定發現特定狀況時應出具轉介單至眼科醫師處檢查。轉介單上敘明不能矯正的特定狀況,與這些規定一致。

記憶點

6 到 15 歲:「契約合作」或「受訓取證」擇一,第一次驗光配鏡要先確診「非」假性近視。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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