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下列何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A驗光人員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正解 ✓
- B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 C驗光人員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
- D驗光人員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第 48 題(場次代碼 106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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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人員法》各項違規行為所對應的罰鍰級距,特別是冒用驗光人員名稱的罰則。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5 條規定,非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違反這項名稱專用規定,依《驗光人員法》第 44 條所列「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一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選項 (A) 描述的正是未領有證書卻使用驗光人員名稱,與題幹所問的罰鍰級距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對。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而使用驗光人員名稱,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5 條,依同法第 44 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錯。驗光所之設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驗光人員法》第 15 條第 1 項);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申請開業,罰則在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是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是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 (C)
錯。驗光人員應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驗光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依同法第 47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停業處分,級距與題幹不符。
- (D)
錯。驗光師與驗光生的業務範圍都以但書排除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2 項);違反此但書,依同法第 45 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罰鍰級距是二萬到十萬而非三萬到十五萬。
記憶點
冒用名稱屬「三萬到十五萬」那一級;開業、兒童驗光是「二萬到十萬」;執業登記是「一萬到五萬」。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