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驗光所業務倫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 B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 5 年正解 ✓
- C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 D不得違反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50 題(場次代碼 10806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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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驗光所的業務倫理義務,包括揭示、收費、收據、招攬禁止與紀錄保存期限。
正解理由
《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選項 (B) 把保存期限寫成 5 年,與法定的三年不符,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其餘三個選項分別對應《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第 21 條第 3 項、第 23 條第 1 項、第 23 條第 2 項、第 21 條第 2 項,內容都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規定驗光所應將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同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兩項義務都與選項一致。
- (B)
錯誤。保管對象(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與「妥為保管」都正確,錯在期限:依《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應至少保存三年,不是 5 年。
- (C)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 (D)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同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記憶點
驗光所紀錄與照會單、醫囑單「至少保存三年」,不要跟醫療機構病歷的七年搞混。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