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規定,雇主與驗光人員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才可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B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C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 D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此項補償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師考試「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第 50 題(場次代碼 108110,全卷 5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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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勞動基準法對「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的生效要件、合理補償的範圍,以及期間上限。
正解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必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2 項更明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D) 寫成補償「包括」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與條文正好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是《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的第一項要件。沒有值得保護的營業利益,就沒有理由限制勞工離職後的工作自由。
- (B)
正確。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是《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的第二項要件;若勞工根本接觸不到營業秘密,限制其競業便缺乏正當性。
- (C)
正確。《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約定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注意效果是「縮短為二年」,不是整個約定無效。
- (D)
錯誤。合理補償是第四項要件沒錯,但《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2 項明文排除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要改成「此項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才正確。也就是說,雇主不能拿在職時已發的薪資或獎金充抵離職後的補償。
記憶點
競業禁止四要件:利益、秘密、合理範疇、合理補償;補償不含在職給付,期間最長二年。
內容更新 2026-10-08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驗光、配鏡或醫療建議 · 回報錯誤